請問瓦斯緊急遮斷閥是必須嗎?法令有規定嗎? 回覆: 依據本公司營業章程第11條所規定,本公司對下列場所之新申請用戶,於確認已裝置緊急遮斷設備,或已裝置自動遮斷功能之計量表,始得供氣:
1. 十樓以上之建築物。
2. 位於地下室或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旅(賓)舘、百貨商場、超級市場。
3. 與用氣設施同棟建築之員工人數達一百以上之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或國防軍事單位之建築。
4. 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場所。
5.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本公司基於安全考量,得視用戶管線設備裝置環境及建物狀況,向用戶建議採用前項設備或計量表。
緊急遮斷設備裝置用戶得委託本公司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者裝置、檢查及維護,其裝置、檢查及維護費用由用戶負擔。
用戶委託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者裝置或維護者,其裝置程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