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程適用於本公司供氣區域內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等用戶。
因計量表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正確計算天然氣使用量時,該計費期間之天然氣使用量,按故障前三期計費期間之平均使用度數或新表使用度數推計天然氣費,但用戶用氣量有季節性變化者,得按其前一年度同期用氣度數推計。其使用未滿三期計費期間者,本公司得按已使用期間之平均使用度數估算。
前項天然氣費之推計,應採合理且有利於用戶之方式為之。
用戶接獲本公司繳費通知或繳費收據後,如有疑義,得向本公司申請複查。
複查結果確認計費有誤時,未繳費者,本公司應更正繳費通知,再由用戶繳納。已繳費者,其差額併入下期天然氣費計算,或至本公司辦理退款。
本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供氣區域、與其他公用天然氣事業合併或與其他事業併購者,本公司與用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併同移轉。
本公司若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供氣營業執照者,本公司與用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無償移轉至接續經營之其他公用天然氣事業。 前二項核准或廢止,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公告,且以適當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本章程經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前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營業章程,本公司應於實施之日十日前公告及刊登當地新聞紙,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本公司網站供用戶審閱。修正時,亦同。